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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淡水秋长三和高空作业考证培训

所在分类:教育培训 > 职业培训及认证2024-6-19 10:33:57 浏览:5次

高空作业安全培训内容有:

1、离地面2米以上,包括2米均属于高空作业。

2、高空作业从业人员要定期体检,凡患有高血压、心脏病或贫血等其他不适合高空作业的疾病的人员,不得从事高空作业。

3、施工中对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,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,必须及时解决;危及人身安全的,必须立即停止作业。

4、高空作业所用的物料工具,均应堆放平稳,有可能坠落的物件,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;严禁抛掷传递物件。

5、雨天或雪天进行高空作业时,采取可靠防滑、防寒或防冻的措施,水、冰、霜等及时清除。

6、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、浓雾等恶劣气候,不得进行露天攀登和悬空高空作业。

7、作业人员从规定的通道上下,穿防滑鞋,佩带安全帽、安全带等。

8、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(如拆模板),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,下层作业位置,必须处于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以外。

9、拆除的钢模板、脚手杆等随拆随运走,不得堆放高处。
高空作业走行用的脚手板,厚度不小于5厘米,且两端用8号铁线绑牢固定,严禁探头板。

10、双层作业或靠近交通要道作业设隔离设施。

一、行车高空坠物的赔偿的规定是什么

1、从建筑物中抛掷或者从建筑物上脱落、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,受害人应该向发生物体坠落的建筑物所有人;管理人或使用人要求索赔。
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责任,但使用人能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除外。

2、法律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,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;

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,有其他责任人的,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。

联系人:吴老师15007524565

地址:新圩镇新建二街8号惠玲公寓二楼博培电工焊工PLC培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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